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及其他有關法規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南投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團結本縣護理人員,增進護理知能,共謀護理事業發展,力行社會服務,增進護理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會促設立:草屯鎮山腳里民生路131巷8號。
第 二 章: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1.護理事業之研究發展發項。
2.護理業務之輔導與革新事項。
3.護理人員共同權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4.研究護理界各種問題,擬具意見提供有關機關參辦。
5.護理業務糾紛之調處事項。
6.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與革新事項。
7.協助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福利事項。
8.接受機關、團體或護理人員對護理業務之委託或諮詢事項。
9.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10.促進護理或其他醫事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11.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三 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六 條:1.凡本縣區域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者,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凡本縣區域執行護理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本國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者及持有本國政府發給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之外籍護士。
第 八 條:經撤銷護理人員證書者,不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1.護理人員非加入本會不得執業。
2.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因故離開本縣公會組織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起30日內辦理異動手續。
第十條之一: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產生,機關、團體每10人推派1位代表;餘數超過5人加派1人。
第十條之二: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每人代表1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十一 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之一: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十一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第 四 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另選候補理事
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三 條:為選理事、監事及補候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第 十四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任之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 十五 條: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1人,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理事長,綜理本會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之一: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鑑於監事需監督公會事務運作,對公會業
務需有基本了解,故監事候選人須至少擔任過本公會一屆理事,方能參選。
第十五條之二: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十六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1.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4.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查報告。
5.審核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議事項。
6.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4.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5.擬定年度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6.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第 十八 條:理事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1.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2.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情形。
第 二十 條:理、監事任期均為3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會員資格喪失者。
2.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3.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除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五 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二十四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7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如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不此限。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決議。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
意。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於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認為必要或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需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並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 三十 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 六 章: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如左:1.會員入會,會費每人300元。
2.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1,000元。
3.特別捐助如有必要時,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第三十二條:會員雖以正常理由退會時,所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常費之預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編制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七 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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