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24號函辦理。
二、旨揭津貼請領由醫院按月核實造具津貼發給名冊、清冊,並以季為單位,且於次月(1月、4月、7月、10月)20日前以正式公文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另109年1月至3月之收治個案津貼,請於5月20日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三、有關本須知相關申請及核銷等事宜,請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電話:02-85906666轉分機7395、7396及7399,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 網站首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